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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日期: 2021-11-29 浏览量: 8069 来源: 厅法规处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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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至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两个条例的立法质量较高,提出的修改意见少。11月25日,会议对《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进行了表决并高票通过。

我厅高度重视《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2019年10月正式启动《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立法工作。《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代拟稿)》于今年3月提交司法厅,8月《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送审稿)》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一审。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一是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二是明确了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三是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四是明确了省河长制办公室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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