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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网络平台群众热点问题反馈(第三期)
主题:2019年网络平台群众热点问题反馈(第三期)
嘉宾:广元市水利局
时间:2019-09-10
简介
2019年网络平台群众热点问题反馈(第三期)
文字实录

1. 各省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如何计算?是通过“用水量/水资源总量”得到吗?

答:《水资源规划规范(GB/T51051-2014)》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相关计算进行了明确:

“4.7.1 应根据水资源评价分析成果和供水量调查分析成果,分别计算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地下水资源开采率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等指标,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及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1.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可采用近期当地地表水资源形成的年平均供水量(含调出水量)与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的比值表示;

   2.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资源开采率可采用近期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年平均开采量占多年平均年地下水资源量的比值表示;

   3.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可采用近期当地水资源形成的年平均供水量(含调出水量)与当地多年平均年水资源总量的比值表示。”

   2.您好,在河道内搞水上漂流项目,是否由我们进行审批?具体负责那个方面,如未审批、无手续进行进行处罚?牵头单位是那个部门,是文化和旅游局,还是发改局?

   答:在河道内设置水上漂流项目,现行水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经水利部门审批。但设置漂流项目这一行为可能包含违反水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活动。如,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反《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又如,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应当根据《水法》第三十八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时,由于水上漂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无论相关项目是否违反水法律法规,建议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提示风险,完善相应的警示、防护措施,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涉及其他部门问题,请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咨询。

  3.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该如何界定?

  答: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属大地貌类型。山区的地表形态按高程和起伏特征一般定义为海拔500米以上,相对高差200米以上。丘陵是陆地上起伏和缓、连绵不断的低矮山丘,海拔一般在200米~500米之间。风沙区主要分为沙漠、戈壁、现代河流冲击沙地、海岸沙地和沙漠化土地五种类型。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简称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指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确定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且海拔200m以下,相对高差小于50m,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区域。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划分标准。各省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也对此作了要求。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城中村棚户区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吗?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到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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