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水利局:
你局转报的《青川县前进大桥钢栈桥抢险救灾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清江河青川县乐安镇古城村段实施钢栈桥建设项目,本工程为临时工程,使用年限到期后应进行拆除。
二、同意《报告》划定的评价范围。
三、同意《报告》对评价河段和拟建涉河工程防洪标准的确定。
四、同意《报告》对行洪安全与河势稳定影响的评价。
五、同意《报告》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影响的评价。
六、同意《报告》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和建议。
七、建设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八、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的明确意见。
九、工程建设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商得同意。
十、涉河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有效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十二、你局要强化监管,督促涉河建设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
广元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