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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广元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7-12-20 15:41 字体: [ ]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征收人员两人按规定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并留存签收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缴纳。

2.决定责任:取水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资源费的,征收人员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具滞纳金和罚款相关票据。

4.事后监督责任:开具票据7日后了解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没有缴纳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恢复原状;对未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入河排污口拆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者封闭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补办有关手续、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对未按照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市防洪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最多延长30日;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违法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限期进行治理,对逾期仍不治理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治理恢复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未按照期限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市水务综合监察支队、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对未按期限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予以拆除,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市水务综合监察支队、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拆除、恢复原状;对未拆除、未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9-326625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市水务综合监察支队、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有非法采砂的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主办单位:广元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839-3268081 网站邮箱:gycshuiwuju@guangyu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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