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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河湖“清四乱”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0-09-04 浏览量: 5190 来源: 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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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局,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现将《广元市河湖“清四乱”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水利局

  2020年9月4日

广元市河湖 “清四乱”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有力维护良好水生态环境,努力实现 “水清、岸绿、景美”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排查辖内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相关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

第三条 按照“发现问题、确认问题、交办问题、整改问题、验收销号”五个环节,逐一建立台账,做到闭环管理,切实做到应改尽改、立行立改。

第二章 问题认定

第四条“乱占”问题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包括但不限于围河围湖养殖和利用滩地开办餐饮、娱乐、垂钓等行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五条“乱采”问题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疏浚、清淤为名违规采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及设置筛分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第六条“乱堆”问题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第七条“乱建”问题主要包括: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不符合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分区管理要求的涉河项目;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其他问题: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湖水体出现黑臭现象;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第三章 问题整治

第九条 清理整治“乱占”问题

(一)对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河道原始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二)对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三)对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四)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及时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五)对河道内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有序调整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要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行洪畅通。

第十条 清理整治“乱采”问题

(一)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河段落实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

(二)始终保持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大规模偷采绝迹、零星偷采露头就打。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督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

(四)盯紧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非法采砂船只,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按照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第十一条 清理整治“乱堆”问题

(一)排查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二)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三)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堆存数量少、清运处置难度小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立即组织处置;堆存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和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抓紧组织人力、物力集中清理整治,确保不影响河道行洪。

(四)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堆场全部搬出河道管理范围。对确需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搬出河道的,要制定一场一策、一场一档,限期搬离。

第十二条 清理整治“乱建”问题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围河围湖的进行逐项梳理,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对防洪有明显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消除不利影响;对防洪没有影响的,可统筹安排,结合城乡综合治理有计划地清理整治。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涉河项目,应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列入整治清单,经组织论证后,依法依规分类予以拆除、取缔或整改。其中,位于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及时清理整治。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广元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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