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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出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厅财务处时间:2020年09月16日 21:13
为规范我厅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经厅2020年第2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近日印发出台了《四川省水利厅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川水函〔2020〕11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厅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批管理工作,对严格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保证资金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形成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机制。《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决算编制、决算报告审查、决算审批、监督管理、附则6个章节,主要明确和强调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和审批权限。《暂行办法》适用于水利厅直属单位(含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水利厅按照财政授权统一负责厅直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决算编制、上报和整改落实。水利厅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和审批,水文局负责所属三级预算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并上报水利厅审批。
二是规范和细化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流程,具体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决算报告审查、决算审批三部分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编制条件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上报水利厅或者省水文局审查。审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决算报告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限期整改完成。
    三是严格了决算编制、决算报告审查、决算审批各环节的要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决算编制要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已完成、建设资金全部到位、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等9项条件。明确决算报告审查主要对编制条件、编制方法、概(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执行等内容进行审查。明确决算审批应上报决算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意见以及整改落实等资料,水利厅重点对资料完整性、决算内容、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进行审核。
    四是强化了相关监督职责。《暂行办法》明确水利厅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接受财政厅监督检查,水利厅对省水文局的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水利厅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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