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国成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南山弃土场及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案的函》(市政务服务窗口号〔GC-510800-01-23-000004〕)和报送的《南山弃土场及配套工程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南山弃土场及配套工程位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南山村、新民村。该项目包括两个地块,弃土场设计总容量54.8万m3(1#弃土场51.0万m3,2#弃土场3.8万m3),主要由拦挡坝1座、截排水沟、排洪沟、集水池、消能池、排水管网、格构护坡、喷浆护坡、临时管理用房建筑、照明、监控等配套设施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为8.12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6.57万m3(含表土剥离1.87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为6.57万m3(含表土回覆1.87万m3),无弃方。项目总投资5400万元,土建投资约1400万元。本项目预计2020年9月开工,2022年8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为低山地貌。属秦巴构造褶皱区,北缘南秦岭正地槽背斜及广元地区早期两个断裂带(临庵寺—茶坝大断裂,马角坝—罗家坝大断裂);东连大巴山中生代过渡带;西临龙门山边缘坳陷带。区域地层主要由第四系全新统人工填土层、第四系全新统坡积层及罗系上统蓬莱镇组地层组成。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气候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利州区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941.8mm。水系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工程区土壤类型为黄壤。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利州区森林覆盖率59.23%。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嘉陵江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详实,图表规范。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合理,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项目区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结论。
五、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8.12hm2,均为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主体工程区、附属设施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临时堆土区4个防治区基本合适。
六、方案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为:
(一)主体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截排水沟、排水管、集水池、消能池、排洪沟、格构(植被)护坡和洗车槽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前表土剥离;施工期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和临时遮盖;后期表土回覆等措施。
(二)附属设施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临时排水沟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
(三)施工生产生活区。本方案补充施工前表土剥离;施工期临时遮盖等措施。
(四)临时堆土区。本方案补充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期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临时拦挡、临时绿化和临时遮盖等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范围、内容和方法,下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监测方案。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27.48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377.30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50.18万元(工程措施费25.15万元,监测措施费16.53万元,临时措施费48.94万元,独立费用36.31万元,基本预备费12.6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56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做好表土的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定期在官方网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并向我局和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定期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56万元,须在开工前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定期向我局和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八)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公示后向我局报备。
广元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