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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10-15 浏览量: 7177 来源: 水利部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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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管函〔202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列入2021年度考核工作计划。为做好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按照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其中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2021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核2021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用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定量与定性、明查与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督主要采用“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检查;年终考核以明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日常监督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等9个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审定。

三、2021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目标值,依据有关控制目标确定,具体目标另行下发。

四、2022年2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21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电子版通过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报送水利部。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逾期不受理。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资料务必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联系人:王华 联系电话:010-63202900)

水利部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根据中央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一、考核内容

2021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2021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等目标完成情况。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跨省江河水量分配、重要河湖生态流量、重点监管取水口取水管控等落实情况;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区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的落实情况。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为国务院批复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2021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农村供水保障、河湖管理等5项内容。

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等目标、具体赋分细则另行下发。

二、考核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定量与定性、明查与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督主要采用“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检查,年终考核以明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日常监督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各项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

(一)检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水强度控制实施、取用水监管、监测计量与统计、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治理、农村供水保障有关工作、河湖管理有关工作等(附件1“四不两直”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整改。

(二)省级政府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中的6项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中的节约用水管理和取用水监管中的江河流域分水、水资源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生态流量保障、地下水管理等相关内容(附件1“自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2022年2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21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支撑材料要求见附件3。

(三)核查与抽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材料,对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江河流域分水、水资源调度等相关内容进行核查(附件1“核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水源地保护、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等相关内容进行抽查(附件1“抽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检查、核查与抽查情况,形成年终考核初步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水利部会同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评分见附件1)。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结果使用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报中组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附件:

1.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

2.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3.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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