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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局关于阳光·壹号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量:8564 发布时间: 2021-04-26 字体: [ ]

广元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阳光.号院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市政务服务窗口〔2020-510800-70-03-490867〕号)和报送的阳光·壹号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阳光壹号院项目位于广元市东坝办事处东屏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及文昌社区一组。项目主要由30栋小高层及相关附属设施组成。总建筑面积97294.16m2,总绿地面积20697.68m2,机动车位710个,非机动车位710个。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64hm22,其中永久占地5.91hm2,临时占地0.73hm2工程建设土石方开挖总量为14.99万m3土石方回填量为3.95万m3(绿化覆土0.84万m3),借方总量为0.84万m3,借方来源为外购,弃方总量为11.88万m3(松方15.80万m3),弃方全部运至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元山村弃土场回填。项目总投资77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2000万元。项目已于2020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8月完工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为山地丘陵地貌,属龙门山北向东(华夏系)构造带,区域地层主要第四系杂填土、粉质粘土、粉砂、砾砂、卵石及侏罗系中统沙溪庙组砂岩和泥岩组成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气候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941.8mm;工程区土壤类型以黄壤土为主。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覆盖率59.23%。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微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详实,图表规范。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合理,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项目区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结论。

五、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6.64hm2,均为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建构筑物区、道路广场工程区、景观绿化区、施工场地区和施工便道区5个防治分区基本合适。

六、方案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为:

一)建构筑物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临时覆盖措施

二)道路广场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雨水排水管网、排水沟、沉沙凼和洗车槽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期临时排水沟和沉砂池等措施。

(三)景观绿化区主体工程已设计已采取了景观绿化、施工期临时覆盖和后期绿化覆土等措施。

(四)施工场地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临时排水沟和沉砂池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后期临时排水沟和沉砂池等措施。

(五)施工便道区。本方案补充施工期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及后期撒播草籽和表土回铺等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范围、内容和方法,下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监测方案。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753.6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699.81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3.85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定期在官方网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并向我局和利州区水利局定期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该项目征占用地面积66458.60m2,征收标准按1.3元/m2计算,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6396.18元,按1:5:4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市级国库和项目所在县(区)国库,由缴费人自行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须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定期向我局和利州区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八)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公示后向我局报备。




广元市水利局

2021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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