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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森林院子片区棚户区限价商品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 2020-08-05 来源: 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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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黑石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复广元市森林院子片区棚户区限价商品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广黑司〔2020〕33号)》(市政务服务窗口受理〔2020-510800-47-03-392283〕)和报送的《广元市森林院子片区棚户区限价商品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元市森林院子片区棚户区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雪峰村五组,项目主要由1 栋 23F 的住宅楼、2 栋24F 的住宅楼、沿街商业建筑、机械车库、地下室及附属配套工程组成,总建筑面积 55013.14 m2。本项目占地总面积为 1.42hm2,全部为永久性占地。项目建设土石方开挖总量为5.63 万m3 ,土石方回填总量为1.23 万 m3 (含绿化覆土0.54万m3),借方总量为1.17 万 m3 ,弃方总量为5.57 万m3,全部运往利州区龙潭乡元山村弃土场回填利用。工程总投资为 38158.87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14738 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项目已于 2020 年 1 月开工建设,计划 2022 年 1 月完工,总工期 25 个月;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为低山丘陵地貌;属秦巴构造褶皱区,北缘南秦岭正地槽背斜及广元地区早期两个断裂带(临庵寺—茶坝大断裂,马角坝—罗家坝大断裂),东连大巴山中生代过渡带,西临龙门山边缘坳陷带;区域地层主要由第四系全新统人工填土和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层组成。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气候类型属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941.8mm,水系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工程区土壤类型以黄壤土为主。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覆盖率59.23%。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详实,图表规范。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合理,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项目区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结论。
      五、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1.42hm2,均为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地上工程区、地下工程区和施工临时设施区3个一级防治区,地上工程区分为建构筑物区、道路广场区和景观绿化区3个二级防治分区基本合适。
      六、方案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为:
     (一)地上工程区
     (1)建构筑物区。主体工程已实施雨水管网工程、雨水口和检查井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期临时遮盖措施。
     (2)道路广场区。主体工程已实施施工期洗车平台和集水坑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期临时沉砂池、临时排水沟和临时遮盖措施。
     (3)景观绿化区。主体工程已实施施工期临时遮盖,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后期景观绿化等措施。本方案补充后期土地整治和表土回覆等措施。
     (二)地下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施工期临时排水沟和临时遮盖等措施。
     (三)施工临时设施区。本方案补充施工期临时遮盖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范围、内容和方法,下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监测方案。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62.5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107.95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4.61万元(工程措施费10.59万元,监测措施6.00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用9.95万元,独立费用21.43万元,基本预备费4.8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85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我局和利州区水利局定期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85万元,须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定期向我局和利州区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八)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公示后向我局报备。


                         广元市水利局

                                 2020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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